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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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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审判长,”唐宁于是开口,不急不缓,“首先明确一下,我与许律师之间的辩护意见相互独立。

    ” “是,”法官点头,“辩护人的辩护地位和意见都是独立的,互不影响。

    ” “好,”唐宁顿了一顿,继续说下去,“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定性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,而是故意杀人罪。

    ” 一阵短暂的沉默之后,旁听席上响起些微议论声,以至于法官不得不敲击法锤,提示肃静。

     “辩护人,”她问唐宁,仍旧是没有表情的声音,“你确定要这样辩护吗?有没有征求过被告本人的意见?” “是的,审判长,”唐宁回答,“事先已经与被告人以及她的家属沟通过,他们同意我的辩护方案,请允许我继续论述。

    ” 法官看了他一眼,而后点头,同意他继续。

     唐宁于是继续,声音清晰,听不出情绪:“被告人曾在笔录中表示,当天夜里因为孩子哭闹,她与被害人的母亲,也就是她的婆婆发生口角,因为害怕被害人醒来对她实施家暴,一时情绪爆发,持刀捅刺被害人。

    结合捅刺部位是在左胸,并且重复数次这些情况,我认为这案件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……” 话说到此处,旁听席上议论声又起,前排一位老妇喊道:“该!这疯女人就是要杀我儿子,判她死刑!杀人偿命!” 法槌声又响,法官提醒:“家属请控制一下情绪,注意法庭秩序。

    ” 老妇身边几个人立刻安抚住了她,所幸没再出什么状况。

     唐宁却未受影响,停了停再开口,声音仍旧听不出太多情绪:“但与此同时,我想提请合议庭注意,案发当天,恰好被害人的父母都在,而且被告使用的刀具就是家中的厨刀,并非事先准备,捅刺之后也没有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,显然并无预谋,情节也不恶劣。

     而且,这个案件是由家暴问题引发的,相关的报警记录、验伤记录,以及乔诗会患上抑郁症之后的就医记录都已经在书证之列。

    根据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的意见》定罪处罚部分第20条,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,在激愤、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,故意杀害施暴人,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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